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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廢警過猶不及 對社會害多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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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3: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國副總理李克強訪港的保安安排,引發香港警方是否濫權的爭議。當中最戲劇性的是「非法禁錮學生」疑雲,性質更嚴重的,則是大律師公會質疑警方設立核心保安區沒有法律依據。

香港警員及大學保安人員,把三位示威學生推回香港大學梁銶琚樓的防煙門外,有學生及學者認為有表面證據顯示非法禁錮。香港警務處處長曾偉雄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講述經過,表明「希望有關人士作出投訴」,以示不怕查根問柢。
至今事件出現學生、大學校方、大學保安、警方的不同版本,就算三個學生之間的版本也不盡相同。且不糾纏在事件的細節,從後樓梯有自由出入的通道,加上無人阻止過學生離開,「禁錮」之說較難站得住腳。

「禁錮」事件源自大學保安和警員阻截三個學生進入當時的核心保安區。香港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質疑警方沒有法定權力或依足法律程序來設定核心保安區,引用《公安條例》,指警方若劃定禁區前先要刊登憲報公告周知。

曾偉雄援引《警隊條例》,向立法會議員辯解後,港府晚上發表聲明,進一步闡釋,指大律師公會引用禁區要刊憲的條文,是指為維謢公共安全、秩序、衛生而劃設的禁區,例如邊境禁區,並非一般保護政要時的警方行動方法。

香港市民並非法律專家,僅從常識判斷,要是警方任何封鎖現場的行動都要事先刊憲,不合理兼行不通。

警方解釋,核心保安區不是法律詞彙,是行動用詞。警方保護政要,一向有紅黃藍區之分,今次只是把最貼近政要的紅區範圍,正名為核心保安區而已,不是甚麼新生事物。

政要訪港,警方為保安全而適當封鎖部分道路和地方,市民習以為常。如果全都要刊憲,根本不切實際。路線全部曝光,豈不方便恐怖襲擊?政要臨時改變行程,警方又如何調動?

大律師公會的質疑,不只涉及保護政要,還關乎普羅市民的人身安全。警方調查兇案封鎖現場,有危險招牌搖搖欲墜時封鎖路面,社會上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設立臨時「保安禁區」的需要,如果全都要事先刊憲,法律豈非變成墨守成規,無法執行的教條?如此嚴重的指控,在法律界又是否有一致共識呢?

為了社會有效運作和維持秩序,法律通常賦予執法者較為廣泛的權力,方便因時制宜靈活應變。如果執法者受種種僵化框框掣肘,不法者猛鑽空子,社會可能秩序蕩然。

執法者有靈活性,不等如可以為所欲為。要是執法濫權,市民可以循刑事或民事法律追究,或者透過行政機制作出投訴。今次香港警方執法是否過嚴,核心保安區是否範圍太大,市民可以投訴或報案查辦。

總之,用行政追究足可處理的事,變成以法律質疑大廢警方武功,法理是否充分尚且不論,實際後果卻是過猶不及,對社會害多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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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13: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星岛社论很有问题,笔者是个法盲+逻辑盲,会是木然写的???

今天忙要看电视,先登记一下有空儿再说这篇社论不是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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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5 13: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大眼那篇想哭帖子,有人多么希望自由,我们活在自由里觉得理所当然。就好像有法治,想不到我们活在健存法制有人想把这种法律保护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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