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场:得知死刑当庭落泪 审前:看守所里的第五个春节 终审:判决结果将成标杆 争议:民间借贷的不特定对象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
现场:得知死刑当庭落泪
审前:看守所里的第五个春节
终审:判决结果将成标杆
争议:民间借贷的“不特定对象”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上述二审裁定。
【现场】
开庭前让父亲送新棉鞋 得知死刑当庭落泪
昨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据现场传回来的消息,当审判结果宣布时,吴英当庭啜泣,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则呆住了。据悉,前天吴英的两位律师才得到消息,但法院只说有事需要他们过去,并未说明是何事。昨日开庭时,只有一位律师赶到。
开庭宣判前,吴英曾让旁听席上的父亲给自己送两双新棉鞋。可能并未预料到二审会维持原判。
狱中书写万言书 坦言真心做企业
2010年5月20日,中央政法委第13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第5次专题汇报会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会议,强调“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这天正好是吴英的29岁生日。在看守所,吴英通过收看央视的《新闻联播》,看到了这条令她感到振奋的新闻。记忆力惊人的吴英,当天即将周永康讲话的要点,全部记了下来。
几天后,吴英将一份30多页、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及一份《控告信》,再次委托其代理律师带出看守所。
在这份“万言书”中,吴英详诉了其被拘后的所有经历,对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并首次袒露了面对死刑判决的内心感受。
吴英说:“我即使真的想骗,要是背着这么多沉重的房子,比蜗牛爬还慢。我借钱只是想经营企业,做自己的事业,做自己想做的事。虽然我有错,错不至于犯法,更不至于死罪。”
【审前】
吴英将在看守所里过第五个春节
“吴英要在看守所里过第五个春节了!”吴英的父亲吴永正屈指算到。但是他表示,支持他女儿的人太多了,网络上联署签名支持吴英的网友达到一千多人,他正在收集实名签署人,并将联署名单提交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拯救生死一线的女儿,吴永正说,他和他的家人动用了所有的资源。“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我们聘请的律师前期都没有收费。北京、石家庄的律师往返东阳已经多达170多次,按照每次差旅费最低7000元,差旅费的开支就超过100多万元,甚至给各地记者和反映情况案件资料复印费就高达3万多元。”
而此前吴英在看守所中所写的手记中透露,她很后悔没有给家里留点钱,否则事到临头连律师费都拿不出来。吴英的妹妹吴玲玲曾是本色集团的董事,现在回到自己的老本行,经营着一家足疗休闲店。吴永正说,吴英案子的开销,主要是吴玲玲提供着经济支援。
在浙江跑路风潮的背景下,二审法官为了谨慎审理吴英案,曾四赴东阳调查取证。久审不判的吴英案背后,谁在上书法院要判吴英死刑,又是谁在联名为吴英求情?错综复杂的吴英案,终审判决将成为浙江民间金融改革的风向标。
二审法官四赴东阳取证
“什么案子也审不了五年啊!”吴永正从最初对案子的一无所知,到现在对案子已经烂熟于心。他发现,诸多线索均显示该案背后有着多方力量的角力,导致案子如此纠结和难产。
金子明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的法官,也是吴英案的二审的主审法官。数日前,吴永正去浙江高院打探吴英案件的情况时,金子明曾对他说“就吴英这个案子而言,慢比快好”。 吴英的刑事辩护人之一--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分析说,金法官的话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性是真的是慢比快好,表明浙江司法当局对于该案的审慎,不是采取从重从快的严打态势,如果等一等或许会有好消息;另外一种可能性就是仅仅是法官对当事人的语言安慰。
吴永正说,他更宁愿相信第一种,因为那是支撑他们父女以及整个家庭的信心。
不过,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限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二审期限的规定,一般为1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即刑事二审法院可以利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半月。
但是,吴英的案子自2009年底上诉以来,已经近两年时间,案子迟迟未能判决下来,其间2011年4月9日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后一直没有音讯。在张雁峰律师看来,一个案子审5年,无论这个案子多么复杂,均严重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即便是迟到的正义,也在程序上具有无可挽回的瑕疵。他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他预感到经过5年的马拉松诉讼,吴英的案件在二审快走到了尽头,很快会有一个终审的结局。
“这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内部人士如此评价吴英案件。他分析说,这个案子争议很大,金华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使得二审的法律空间回旋较小,如果要改判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为了吴英案件的慎重处理,主审法官金子明四次到东阳进行调查取证、核实。选择在金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也是基于试图使得案件进一步公开透明,同时也是希望吴英案的二审判决能经得起舆论的、法律的和历史的检验。
据浙江高院内部人士透露,案件主管部门对于吴英案件,不仅存在着量刑轻重争议较大,即便是罪名本身、案件性质均存在很大的争议。吴英到底是构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存款罪,还是仅仅是一种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案件?罪名不同,直接牵涉到案件的定性,也牵涉到量刑的轻重。争议如此巨大的案件,浙江高院久拖不决,表明抉择上的艰难。
11月底,浙江金华中院收到了来自浙江省高级法院下达的重审裁定,裁定认为金华中院对于吴英提起的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案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这让吴英和她的家人看到了一线生机。
张雁峰律师认为,吴英案子的焦点问题就在于资金的去向和使用用途,如果查明吴英所借贷资金投向实业,就表明吴英是在实实在在地搞实业,就不存在集资诈骗的问题。如果资产弄清楚了,资金去向也就清楚了,继而会影响到全局的案情。
吴永正名单在手 谁希望吴英死刑
曾有媒体消息称浙江省东阳市十余名官员联名向浙江金华中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陈情,请求浙江高院维持一审对于吴英的死刑判决。记者就此事向东阳市委市政府和浙江省高院求证,但是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不过,吴永正似乎胸有成竹,他告诉记者,这些上书浙江高院的官员他已经能确定部分名单,并会选择适当的时机公布。吴永正猜测,这些官员大多从吴英资产中不同程度地获利,甚至觊觎本色集团名下的一些不动产,所以力求判处吴英死刑,以避免未来的错案倒查机制追查他们的相关责任。
吴英案件尚未审结,东阳市政府就着手处理和拍卖吴英的部分资产。这一点一直让吴英及其家人耿耿于怀。2009年4月,东阳市政府着手拍卖吴英和本色集团部分资产的时候,吴英的律师就曾给东阳市政府发过律师函,声明在吴英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处理吴英资产均属违法行为,而且其中本色集团的法人财产和吴英的个人财产也未做明显区分。东阳市政府未作回应,即便是在吴英及本色集团的财产处理完毕之后,吴英委托律师向东阳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金华中院也不同意进行立案。
在吴永正看来,东阳市政府的这一做法不仅违背法律,而且财产处理的过程没有吴英的代理律师或亲属进行见证,其拍卖过程猫腻很多,他认为吴英的资产是被政府的关系人低价拿走。
但东阳市政府对此事不予认可,东阳市政府在回应媒体质疑的时候曾书面表示,吴英资产的拍卖公开、公平、公正,也很透明,绝无违规事项。而且东阳市政府强调,处理的部分资产处于保值或减少损失的考虑,对于可能升值的部分资产如店铺、房产等,均予以留存。
【终审】
判决结果将成标杆
吴英系狱期间,浙江省遭遇了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民间借贷危机。类似吴英这样借入高利息贷款的人数不计其数,有的不堪高利贷重负,引发迄今不绝的老板跑路潮。为了舒缓民间资金紧张,浙江的民间金融改革一直走在前列,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和规范化均有很大调整。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律师认为,吴英案件被视为浙江民间金融改革的风向标,如果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吴英死刑,势必与宏观金融政策和大的环境不相协调,他认为吴英案一审量刑过重,二审应当从轻发落。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吴英的辩护律师均对其做了无罪辩护。张雁峰律师分析说,吴英将大部分借来的资金投向实业或固定资产,这一点公诉方和辩护方均不持异议,用于个人开支的,并不算多。吴英既没有将资金据为己有,绝大部分投资到本色集团,集资诈骗那种玩资本空手道的情形明显与吴英的案情不符。
即便是吴英在二审中承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雁峰律师认为也不符合实际情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罪名的关键情节就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而吴英仅仅向周围的11个亲朋好友进行借款,并没有向外扩散,面向不特定群体。
张律师和另外一位辩护人杨照东律师均坚持的观点是,吴英的借款行为仅仅是浙江非常盛行的、正常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本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该被判处极刑。
张雁峰律师进一步分析说,一审法院判死刑,而我们做无罪辩护,双方差距太大。在他看来,吴英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错案,国家正在积极推动民间金融改革,促使民间借贷规范化和合法化,浙江高院应该果断地在这种良好的宏观政策背景之下依法改判吴英无罪,同时也把笼罩在民间借贷头上的紧箍咒给拿掉。
不过,张雁峰也坦承,按照中国司法实践的惯例,二审法院改判吴英无罪的可能性较小。况且一旦改判无罪,还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错案追究、所拍卖的吴英财产返还、国家赔偿等诸多问题。
【争议】
“不特定对象”的争议
“是犯罪行为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债权人的特定性还是不特定性。向特定的对象去借款,哪怕人再多,有1000个人,也是民间借贷,比如公司向员工集资等。只有涉及到不特定的对象,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一词。”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说。
但是,由于目前尚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对什么是“不特定对象”的不同理解,也就造成了控辩双方的不同观点。
在吴英一案中,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吴英从2005年8月到2006年11月,先后从蒋辛幸、周忠红、林卫平等11人处“集资诈骗”共38985.5万元,其原因之一就是这11人属于“不特定对象”。
然而辩方律师却认为,上述11人,有的是吴英的同事,有的是吴英的多年好友,有的是相识后借款,有的是借款后成为朋友乃至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他们都是吴英的朋友,除了借款,他们与吴英之间还有着其他的往来。对吴英来说,他们是一个特定的朋友群体,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无论对“不特定对象”的理解如何,事实上,民间借贷行为到后来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况并不鲜见。早在1986年,在温州市的一起民间融资活动崩盘的恶性事件中,一名叫郑乐芬的女子因吸纳6200万元,被温州市中级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决死刑,于1991年9月经最高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2003年10月,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因非法借贷被徐水县法院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这一案件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争议不断。
“当时孙大午的案件,争论的主要是在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民间集资这一行为是否合理,也就是法律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但就法律本身来说,孙大午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定性上是没有问题的。”杨照东说,根据公开报道,孙大午集资的对象,除了员工和亲朋好友外,还有附近村庄的村民。而这些村民对孙大午来说就是“不特定对象”,属于“社会公众”范畴。
“我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但在义乌,民间借贷非常普遍,要说不涉及到陌生人,那是很难的。”义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家告诉记者说,如果仅从借贷对象上界定是否犯罪,那么“义乌的一些企业家都有犯罪嫌疑。”
吴英:“非法集资罪”?
现行《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但是由于非法集资可导致两种不同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宗,因此在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后,债务人一旦被定为有罪,大都与这两种罪名有关。河北大午集团董事长孙大午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罪的,而丽水市“小姑娘”杜益敏集资案,则是以集资诈骗罪被定罪。由于地缘相近,时间相近,外界经常会拿吴英一案与杜益敏一案相比较,而猜测吴英究竟会被怎样判刑。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高达7亿元,于2006年7月被公安机关拘捕。2008年3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1月13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杜的上诉请求,维持丽水中院的一审判决。
吴英一案,最初是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的。但在后来东阳检察院撤诉,改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这时候起诉的罪名就变成集资诈骗罪了。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呢?
“这两个罪名相同的地方,是他们都从社会公众那里拿钱。如果只是向亲朋好友那里借款,这两种罪名就都不成立。”杨照东律师说,“而其不同的地方,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其客观上的表现,是以是否采取欺诈的手段进行集资为界限。”
在杜益敏一案中,根据查证,杜益敏早年在丽水投资美容业、化妆品生意,亏损较大,后又投资房地产开发短期退出,越南矿山、青田钼矿等投资亦无功而返。但对外集资时,杜益敏仍以上述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由,伪造了包括富阳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协议书、收据、银行电汇凭证、公章等,这就带有明显的欺骗性质。尽管杜益敏未必想占有这些借款,而且事实上她也在尽力还款,但其手段的欺骗性质最终让自己在劫难逃。
“吴英案与杜益敏一案完全不同。吴英没有使用任何欺诈手段进行借款,她此前的经营一直不错,以很少的本金赚了1000多万元;而她的集资,也是建立在她坚信本色集团的商业模式会成功的基础上。”杨照东分析说,吴英在借款时,有的是说明了具体用途,比如说用于在广州炒店铺,用于注册公司,而且确实像她所说的那样将借款用于其中;有的虽然没有说具体的借款用途,只是说用于公司经营,但事实上用于归还企业的欠款。这些都是正当、合法的经营行为,与欺诈无关。
但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吴英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又用借来的钱购置高级轿车、名牌手表,宴请宾客,属于挥霍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
对民间借贷“不轻易动用刑罚”
在民营企业发达、民间借贷活跃的浙江,如果“从严”界定非法借贷,其涉及面必然很广,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经济下滑的局面下,这样的界定无疑会让很多资金紧张的中小民营企业雪上加霜。
鉴于此,2008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突出重点,打击少数,维护稳定,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而向不特定人员筹集部分资金的行为,不轻易动用刑罚,防止因机械执法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
该《纪要》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此外,该《纪要》还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
按照这一精神,即便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只要承诺还本付息,用途合法,又没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
很明显,这份文件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是比较宽泛的,与孙大午案件相比,其“宽松”可见一斑。“我认为这是一个界限把握的问题,”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东迁评价说,“目前的经济形势下,不少企业遇到了融资困难,如果把界限明晰了,就可以把正常资金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区分开来,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