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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生活迷思(1)同居1年可分身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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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8: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08-02 来源: 明报

同居1年可分身家? 移民生活十大迷思 之一
迷思:

本报最近收到一名男读者的求助,称与他同居刚满12个月的女友突然提出分手,并宣称她可以分走男方的一半财产。该读者四处询问朋友,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大都很模煳。有的说同居12个月就算处于结婚的状态,而卑诗注重保护女性,闹上法庭的结果可能对男方不利;有的则乾脆鼓励不要承认同居关係以抓紧时间转移财产等。究竟法庭法中的「同居配偶」是何定义?

同居的定义:
本地资深家庭法律师马少永表示,公众首先需要了解法律上对同居关係的定义。根据目前卑诗的家庭法,双方保持像「婚姻般的关係」,并在一起生活了24个月或以上才算是法律上认同的「配偶」(Spouse means a person who lived with another person in a marriage like relationship for a period of at least 2 years)。

他说,在此前提下,双方才享有「配偶权利」,分手后经济能力弱的一方才可申请另一方的「配偶赡养费」(Spouse Support)。

但他同时也指出,「配偶赡养费」比较像是一种特定的补偿,它其实与分割财产没有必然联繫。12个月同居后分手,依然可上诉法庭要求分财产,但要满足一些条件和要求,所享有的权利「起点」也很不一样。

他解释所谓的「起点」是,一般结婚的情侣,不论维持婚姻多久,分开后法律上就会假定(presume)双方可均分家庭财产,大家的「起点」都是50%,一方需要坚持均分是合理的,另一方则需要证明均分太多,是不合理的。

对于未结婚只是同居关係,不论维持关係的时间多久,要求分财产一方的「起点」都是0%,一般还要从叁个方面证明有「权利」(entitlement)分财产。

第一,她或他需要证明,对方的富有是不公正的,是借助她或他的付出和贡献(unjustly enriched by her or his action and contribution)。

第二,她或他是被「剥削」的(be deprived),对方的富有与此有对应的联繫(corresponding deprivation)。

第叁,她或他将会因为分开而变得贫困,对方没有足够的理由(no good reason)不分割财产。

解说:
针对于Z先生的案例,马少永强调,双方同居只有12个月,都不享受「配偶权利」,而Y女士更无权要求任何形式的「配偶赡养费」。在分割财产方面,Y女士需要给出以上3个方面的证明,需要告诉法庭她为整个家庭生活做出了哪些贡献,有哪些损失,与Z先生所付出的相比,她是否是整个同居的最大受益人等。

同居前签订协议有助日后佐证
从Z先生提供的资料来看,Y女士的整体贡献值很小,从0%的「起点」往上升的空间很有限,如果没有特别的理由,则不可能达到均分财产的目的,甚至无法分得属于Z先生的任何财产。

马少永还说,如果双方在同居前选择签订协议,则该协议可成为日后法庭上的佐证,法官可以将此作为主要的考察资料。对于经济能力强的一方,协议可能起到负面效果,因为对方可以抗议协议不公平,要求对此审查评估。

马少永强调,每一个案例都需要具体分析,在法律上人人是平等的,判决结果一般取决于可以被证明的依据,很多客观存在的事实如果不能得到证明,则无法有效获得法律支持。 他唿吁民众,遇到类似纠纷时要注意查阅相关法律或谘询执业律师等,不要道听途说,更不能凭个人情感或道德观念来衡量判决是否公平。

个案:
事主Z先生是刚登陆4年的新移民,他2年前认识同为移民的Y女士,两人马上坠入情网,并在去年6月份由Z先生出资,购入一套约30万元的柏文,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从今年8月以来,两人就经常发生争吵,Y女士在9月也突然提出要分手并结束同居关係,她表示已经谘询过相关人士,她将有权利分走Z先生一半家产。

Z先生表示,同居期间Y女士只负责一小部分日常开支,所有的房贷、车辆保险、伙食费等都由他承担,家里添置家具和电器,外出吃饭等也大都由他埋单,还未算上送给Y女士的名牌衣物、首饰等。

女方对所住房屋「虎视眈眈」
他指出,Y女士提出分手后,直接要求分割财产,特别是对所住的房屋「虎视眈眈」,她声称双方同居12个月后,已经属于「準婚姻关係」,一旦分手,则经济能力弱的一方可以获得能力强一方的补偿,而这很多时候又都是以均分财产为标準。

Y女士还曾斩钉截铁地说,卑诗的法律比较「眷顾」女性,在判决时会多站在女方的角度考虑。
Z先生虽然并不赞同Y女士的说法,但因为不熟知法律,还是产生了很多疑虑。他首先担心的是12个月同居后是否就属于所谓的「準婚姻关係」,也就是Y女士是否真的有权索要他一半的家产?

其次,如果必须上法庭解决问题,那是否真像Y女士所说,卑诗法律存在「潜规则」,在判案时会比较同情女性又或是经济能力较弱者?

最后,如果在同居前签订协议,列举财产的所属,这样是否会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能否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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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9: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拿大叫事实婚姻,安省两个人同居住在一起过这spouse般生活等同结婚,分手以后还要负担对方生活费。和B.C.不同,安省婚姻法要求同居3年:Family Law Act s29:

Definitions

29.  In this Part,

“dependant” means a person to whom another has an obligation to provide support under this Part; (“personne à charge”)

“spouse” means a spouse as defined in subsection 1 (1), and in addition includes either of two persons who are not married to each other and have cohabited,

(a) continuously for a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or

(b) in a relationship of some permanence, if they are the natural or adoptive parents of a child. (“conjoint”) R.S.O. 1990, c. F.3, s. 29; 1999, c. 6, s. 25 (2); 2005, c. 5, s. 27 (4-6); 2009, c. 11, s.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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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16: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Vivi与章子怡分手就是怕她分财产(因为同居时间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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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6: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寂寞在唱什么歌 于 2011-8-3 15:16 编辑

爱情一旦与金钱财产挂上钩,就大打折扣了。但还是必须要清楚,避免纠纷,不然连感情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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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16: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寂寞在唱什么歌 发表于 2011-8-3 16:13
爱情一旦与金钱财产挂上钩,就大打折扣了。但还是必须要清楚,避免纠纷,不然连感情也没有了。 ...

章是贪钱,Vivi贪色。各有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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