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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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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13: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加国无忧 51.CA 2011年8月4日 08:51 来源:本网编译 作者:牧涛 [ 加大字体缩小字体 ]


(本网编译) 在“陈旺案”过去10个月后,本市又一起由于“自卫过当”而被警方逮捕的案件引起了市民的关注。近日,一名28岁的男子在护送女友回家时,与房屋内藏匿着的盗贼展开搏斗,最终将后者刺伤。然而,这名男子被警方控以恶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14年的有期徒刑。
背景:男子保护女友母亲而被控罪
据悉,这起案件发生在本市西区的Parson Court。那里是一个宁静的小区,房屋以大宅居多。上周日,一名28岁的男子在护送女友回家时,发现女友的住宅有被盗贼光顾的痕迹。由于担心当时仍在房间里睡觉的女友母亲,两人遂进屋展开了搜索,并发现了一名盗贼藏匿于房屋内。男子立刻和盗贼展开搏斗,并将后者扎伤(bleeding from stab wounds)。
颇令这位男子意想不到的是,他出于好意勇敢地保护女友及其母亲并与盗贼搏斗,最后竟被警方控以恶意伤害罪(aggravated assault),最高可以判处14年的有期徒刑。那名32岁的盗贼则被警方控以强行入室罪(break and enter),罪名比自己轻很多。

多伦多警方强调,这名男子的做法绝非一个“很好的自卫案例”。市警方的韦勒警官(Constable Tonyo Vella)表示,该男子被控罪的原因之一是警方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刺伤盗贼是“不必要的行为”,而且他还刺了很多次,万幸的是该名盗贼还活着,否则他的麻烦可能更大。
该男子被控罪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刺伤的行为不仅发生在室内,而且在室外。韦勒警官表示,一旦非法入室者逃出了室外,屋主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关上房门,然后拨打911电话。
辩方的律师表示,类似这位男子的案件通常最后会交给陪审团裁决。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的公民,他们会将自己放在当事人的位置,想想自己会怎么做,然后据此做出判决。
BC省Abbotsford地区的刑事辩护律师(criminal defence attorney)戴克斯特拉(Gordon Dykstra)评论,本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保卫自己的财产、保卫自己或者家人,但是前提是必须使用“合适的方法”(proportional force)。
谈到这名28岁男子的案子,戴克斯特拉律师预测,如果他没有犯罪纪录,且当时的情况能够给他的行为提供一定的理由,陪审团多半会将他无罪开释。
公民逮捕及自卫法案秋季推出
这名28岁的男子已不是本市第一个由于“防卫过当”而被警方拘捕、并引起了广泛关注的人。去年10月,多伦多中区华埠金牛城超市老板陈旺的“捉小偷反而被拘控案”曾引起了本地社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甚至连联邦总理哈珀都亲自过问。
最终,安省法庭“顺应民意”,撤销了警方对陈旺的“袭击”及“非法禁锢”的两项控罪。然而,这桩案件也令加拿大社会都认识到刑法中对公民行使拘捕权过严。本地英文和中文媒体齐发声,进而由两位国会议员顺应民意,在国会中提出修改刑法中平民拘捕条款。
陈旺的律师林彼得(Peter Lindsay)表示,在陈旺案之后,公众已经对这种由于“防卫过当”而被警方逮捕的事件十分敏感。在陈旺案中,法庭不断地强调本国《刑法》中关于自卫的解释和定义十分“复杂”(complicated),必须仔细检查案发情况,才能确定是否是“自卫”的行为。
林彼得还指出,受害人固然有自己的权益,但是犯罪分子也有人权,法律必须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本国居民没有权利仅仅由于犯罪分子强行入室 (break and enter)而袭击他,毕竟加拿大不是美国,而自家的房屋也不是“私人城堡”,可以掌握任何非法闯入者的生杀大权。
在陈旺案之后,联邦总理哈珀曾于多伦多正式宣布介绍公民逮捕及自卫法案(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该项法案将扩展使用公民逮捕权的时机,以及在刑法中,自卫及维护财产的合理化及单纯化。
然而,今年五月爆发的联邦大选令这份法案中途夭折。联邦司法部发言人Andrew Bernardo表示,保守党政府方面将在今年秋季再次提出这项议案,并使之尽快通过国会三读,届时它将成为正式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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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00: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不对。

这位男子不是在保护女友的母亲的过程中刺伤窃贼的,而是在窃贼逃跑的过程中。

保护某人不受伤害是正当防卫。保护完成之后,乘胜追击就不再是正当防卫了。如果在追击成功之后,再多次用刀刺伤对方,恐怕就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伤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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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28 08: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Rollor 发表于 2011-8-28 00:05
标题不对。

这位男子不是在保护女友的母亲的过程中刺伤窃贼的,而是在窃贼逃跑的过程中。

陈望一案,我认为陈旺是违法的,为了使他的行为合法甚至要修改法律,就更荒唐。

可是这个案例,比较难定罪。罪犯逃逸的过程,是犯罪行为的继续,屋主的朋友试图逮扑他,由于是一对一,发生了格斗,而且格斗继续到屋外,窃贼始终没有离开受害者的视野,这是在窃贼现行犯罪的现场逮扑窃贼的行动,所以屋主朋友的行为仍然是正当防卫和行使法定的公民逮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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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警方强调,这名男子的做法绝非一个“很好的自卫案例”。市警方的韦勒警官(Constable Tonyo Vella)表示,该男子被控罪的原因之一是警方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刺伤盗贼是“不必要的行为”,而且他还刺了很多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4 23:30
两个案子不同,应该分开讨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4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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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5: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酒中仙 发表于 2011-8-28 08:20
陈望一案,我认为陈旺是违法的,为了使他的行为合法甚至要修改法律,就更荒唐。

可是这个案例,比较难定 ...

我的观点同你的恰恰相反。

陈望一案,由平民进行逮捕,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执法者无法进行这样的执法行动(24小时蹲守),有平民进行更加可行。当然法律也必须规定必要条件,比如,平民必须在实施逮捕前 100% 确定被抓捕的人就是嫌犯;100%确定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暴力伤害;平民必须在第一时间报警,等等。

楼顶这个案例,我没看到全貌,没法确定。你说的确实是一种情况,即打斗一直在持续。如果是这样,那么就很难说那个男子不是正当防卫。

但如果打斗已经停止,嫌犯在逃跑,那么平民没有资格用暴力伤害方法去逮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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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3: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Rollor 发表于 2011-8-28 00:05
标题不对。

这位男子不是在保护女友的母亲的过程中刺伤窃贼的,而是在窃贼逃跑的过程中。

支持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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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3: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酒中仙 发表于 2011-8-28 08:20
陈望一案,我认为陈旺是违法的,为了使他的行为合法甚至要修改法律,就更荒唐。

可是这个案例,比较难定 ...

两个案子不同,应该分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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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3: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旺案子应该改法律,小偷偷东西,抓住他把他绳之以法,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加拿大原来的法律不适合现状,该改的还是改,如果全都等警察来抓,哪有那么多警察?小偷偷东西时被抓很正常,市民可以抓小偷,阻止小偷的猖狂行径,保护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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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23: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水寒 于 2011-9-4 23:31 编辑
酒中仙 发表于 2011-8-28 08:20
陈望一案,我认为陈旺是违法的,为了使他的行为合法甚至要修改法律,就更荒唐。

可是这个案例,比较难定 ...

“多伦多警方强调,这名男子的做法绝非一个“很好的自卫案例”。市警方的韦勒警官(Constable Tonyo Vella)表示,该男子被控罪的原因之一是警方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刺伤盗贼是“不必要的行为”,而且他还刺了很多次,万幸的是该名盗贼还活着,否则他的麻烦可能更大。”
这种情况是盗贼已经跑了,男子追出去,可以说试图把他抓回来,盗贼害怕被抓,一边逃跑一边反抗,男子把他抓住后,用刀捅盗贼,这就不是试图抓人,而是伤害人,不仅一刀,而且刺了很多次,这是把盗贼往死里整,盗贼罪不至死,加拿大也没有死刑,可见此男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报复。
陈旺被告的是私自拘禁小偷,这条法律本来就不合法,改了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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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妹,快回帖,有些问题想与你讨论。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1-9-13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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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3 14: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水寒 发表于 2011-9-4 23:30
“多伦多警方强调,这名男子的做法绝非一个“很好的自卫案例”。市警方的韦勒警官(Constable Tonyo Vella ...

江妹,快回帖,有些问题想与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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