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纵览中国 作者:陈树庆
中国大陆有不少领取“俸禄”的“专家”们,常常无视海外华人在取得居住国国籍时保留祖国国籍的真实愿望,无视海外华人融入居住国主流社会的艰难历程和巨大努力,迎合当权者一贯推卸责任并“贪天功为己有”的口味,为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取消中国对于双重国籍的承认,尤其是为第九条“取得外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政策歌功颂德说:“取消双重国籍是鼓励(强迫?本文作者注)居住在外国的华侨自愿加入或取得居留国的国籍,有利于减少国籍冲突,有利于消除华侨居留国对我国的疑虑,有利于维护广大海外华侨在侨居国的切身利益,符合华侨本身愿望,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交往。同时,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也是国际社会努力的方向”。
对于取消双重国籍是否真的“有利于维护广大海外华侨在侨居国的切身利益,符合华侨本身愿望”,最近海外华人中有关“双重国籍”的民意调查结果和我关于国籍问题的前面数篇文章中尤其是印尼华人的遭遇中是一目了然的,对于国内的那些国籍问题“权威”所谓的“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也是国际社会努力的方向”问题,我不妨借本文和下一篇论文《论双重国籍之承认的国际新趋势》对其国籍法领域脱离实际、抱残守缺的陈腐观点一并予以驳斥。
制定国籍法属于一国的主权范围,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一九三O年海牙《关于国籍法抵触若干问题的公约》第一条规定“每一国家依照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这个原则在常设国际法庭的咨询意见和国际法院的判决中都得到了确认。例如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国际法院对列支敦士登政府诉危地马拉政府,请求发还弗里德立希·诺特鲍姆的财产并赔偿损害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国籍属于国家的国内管辖”,“国际法让每个国家规定关于它的国籍的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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