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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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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19: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深蓝 于 2011-8-3 19:51 编辑

1998年10月民主党浙江筹委会
负责人祝正明起草的中国民主党党章中国民主党章程
序言
鉴于任何人都无权以暴力维持自己对另一些人的统治,而这种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依然存在;鉴于现代文明、理性已经传遍全世界,而封建专制的残余还在危害着我们的社会;鉴于人性还存在种种弱点,遏止政治独裁和政治腐败是一场长期的正义斗争;鉴于公民需要有自己的政治组织和政治代言人;鉴于公民的结社自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我们──一批来自于社会各界,愿意贡献出自己年华的志士,为了弘扬自由、民主、正义、和平,协商成立中国民主党。
第一章 宣言
第一条 中国民主党坚信:一切政治权力只能来自于民众,服务于民众;政府只能根据民众的意志产生,依照民众的意志运作,为民众的利益服务;政府是民众的服务者,而不是民众的支配者。
第二条 中国民主党坚信:政府必须建立在民众的自觉同意之上,建立在自由的、公正的、直接的民主选举之上,中国民主党谴责任何形式的选举操纵和选举作弊。
第三条 中国民主党坚信:一切脱离民意,以强权暴力获得的权力均不具有合法性,中国民主党力求根除一切以政治权力获取经济利益和个人享受的社会寄生现象。
第四条 中国民主党坚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各项人权内容均为人类与生俱来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中国民主党将与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中国民主党反对任何形式的政治垄断和经济垄断,倡导以公正有序的政治竞争和经济竞争促进政治运作和经济发展的廉洁高效。
第六条 中国民主党坚决反对党禁报禁,坚决反对新闻出版垄断,反对任何既得利益集团以暴力和经济威胁实行愚民政策。
第七条 中国民主党以增进全民自由幸福为己任,广纳社会精英,融汇人类文明精华,锐意使中华民族摆脱近百年来贫困、落后、愚昧、专制的状态,成为国家进步和社会改良的积极促动者。
第八条 中国民主党的所有工作目标的制定,首先应以是否增进民众的利益和社会福祉为标准进行衡量,以确保党的政策符合民众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 中国民主党党内实行直接民主选举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和负责人自下而上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党的全国委员会是全体党员的服务和办事机关。
第十条 中国民主党以非暴力的、和平的、理性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倡导以文明对话方式解决任何争端和分歧,反对恐怖活动。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党倡导有序的社会变革,倡导建立所有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反对骚乱和打砸抢,反对以暴力对抗暴力。支持和促进经济建设和代表民意的经济改革,维护经济秩序稳定,捍卫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党强烈谴责统治集团以暴力镇压政治反对派的行为,强烈谴责对被关押的持不同政见者施以酷刑和劳改的做法,强烈要求当局释放一切因持不同政见而被关押的人士。
第十三条 中国民主党人将不畏强权威慑,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表率,消除百姓对强权的恐惧,用理性的论战冲破瓦解专制权力和愚昧落后意识的禁锢。
第十四条 中国民主党吸纳一切赞成、支持党的纲领、目标和政策并愿意作出贡献的人士进入党内,团结、联合一切赞成党的政治目标和政策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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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19: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深蓝 于 2011-9-5 19:30 编辑

第二章 总纲
第十五条 实行直接民主选举,建立宪政民主政治体制,建立政治分权机制,使政治权力互相制约,并确保其能进行良性循环,使任何个人和任何集团都无法将权力建立在暴力之上,使统治集团不再滥用权力;彻底铲除产生独裁和腐败的土壤,使中华民族永远摆脱强权暴政的奴役,是中国民主党在创建初期阶段的基本纲领。
第十六条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条,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二条,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成立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和全国筹备委员会及正式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坚决反对新闻封锁和愚民政策,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宣扬民主,让大众了解民主,支持民主。
第十八条 引导民意,尊重民意,争取和依靠社会各级广泛的拥护和支持,扩大政治影响力,按照民主政治的思想理论和党的基本纲领,推动修改宪法。
第十九条 推动建立全国性的自由民主的选举制度,实行政府负责人和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直接民主竞选机制,反对任何形式的选举操纵和选举舞弊。
第二十条 推动建立独立的具有民意代表性的司法机关,推动实现各级司法人员的间接选举制度,建立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队伍和监督约束机制,杜绝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任何可能性。
第二十一条 推动建立各级地方政府的直接民主选举制度,尊重少数民族实行民主自治和民主自决权利,反对民族间的暴力冲突,反对国家分裂。
第二十二条 推动完善法制建设,彻底防止当权者个人的决策错误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的可能性。完善公务员制度,保证政府官员的任何行为都有法律依据,有立法机关的授权。
第二十三条 废除任何根据出身或出生地将人划分为不同等级的做法,使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机会从事任何工作,能否成功,只取决于自己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推动军队国家化、警察中立化的法制建设,确立人民直接选举出的文官政府对军队和警察的控制权,在确保军队保持政治中立的基础上,推动现代化国防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以中华民族的利益为重,发展与世界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友好合作关系,维护亚太地区和全世界的和平稳定。
第二十六条 发展台海两岸之间的友好联系,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推动祖国和平统一。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主党愿意和任何具有类似上述纲领的政党进行合作,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中国民主党也愿意和任何具有不同纲领的政党,在遵守宪法精神、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竞争。根本目的就是依靠广大民众,把中国建设成为自由、民主、公正、和平、文明、富强、多元统一的现代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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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21: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深蓝 于 2011-8-3 21:57 编辑

第三章 党员
第二十八条 凡认同党的纲领和政治目标,愿意为实现该目标作出贡献并付诸行动,志愿遵守党的章程的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则具备党员的基本条件,自动成为党的成员,为非正式党员。
第二十九条 非正式党员与党的各级组织联系,经各级党组织或两名党员谈话,确认其思想观点与党的政治目标相同,赞成党的章程,遵守党的纪律,进行登记,即成为党的正式成员,登记成员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条 登记党员对本地党组织的发展和行动计划有表决权,对党的组织和负责职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一条 党员登记应验明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常驻地址,或由任何一位正式党员进行担保,登记通讯联络地址。
第三十二条 每一个党员都隶属于党的一个组织。党员义务如下:
(一)遵守党的章程,服从组织决议。
(二)宣扬党的纲领,争取民众支持。
(三)参与组织活动,担任党的工作。
(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介绍优秀人才加入中国民主党。
(六)缴纳党费。
第三十三条 党员权利如下:
(一)依据党的章程,行使党内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为参与全国与地方选举,有接受党的提名与支持之权利。
(四)对党的工作有建议和获得资讯之权利。
(五)对违反党章的党员,有检举、控告和依据章程,对选举产生的领导人行使罢免权的权利。
(六)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有申辩、提出请求、申诉和要求有关组织给以答复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向其所属的党组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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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21: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深蓝 于 2011-8-3 21:59 编辑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三十五条 党的全国组织由四部分组成:
(一) 全国代表大会。
(二) 全国委员会。
(三) 中央监察委员会
(四) 中央秘书处和其他中央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党的全国委员会决议,或二分之一以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应召集党的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修改或制定党的章程、纲领和政策。
(二)听取和审查全国委员会、中央党部、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或罢免党的领导机构成员,包括全国委员会委员、党的主席、副主席、监察委员会委员。
(四)就涉及全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出之代表。
(二)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央党部主席、副主席,监察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三)经民众选举产生,时任全国人大代表或国会议员的党员。
(四)经民众选举产生,时任和上届选任副省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党员。
第三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各省市代表人数基数为两人,其余按各省市登记党员人数比例分配,具体名额在上一届全国代表大会上事先确定。
第四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不设分会场,由聚集在同一地点的代表组成。 电话、传真和电脑网络会议不能作为替代方式。在受到严重打压时,全国代表大会可以延期举行。
第四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党的政策和政治目标的常设执行机关,领导全国党务工作,对重要事务进行集体决策。在大选年,统一协调党选派的候选人参加全国政治大选,指导海外党部的党务。
第四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委员任期为两年。委员人数视党的发展情况,由上届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集。
第四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中央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中央机关负责人由全国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委员会以多数制通过进行任命。
第四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与全国委员会相同,届满同时辞职,连任限一届,可以再选再任。下届人选在本届任期期满前二十天完成改选。全国委员会主席为全国委员会的召集人和总协调人。
第四十五条 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设首席监察员一人,人选均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二年改选一半。首席监察员为监察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协调人。
第四十六条 中央监察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监督全国委员会,党的主席、副主席、中央秘书处和其他中央机构的工作 。定期向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汇报。
(二)审议全国委员会、党的主席等的决定是否符合党章。
(三)监督党内财务状况。
(四)调解和仲裁党内重大纠纷。
(五)应全国委员会的要求,调查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有关监察事务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中央监察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提议,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可以罢免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中央机关负责人的职位。罢免全国委员会主席后,由其提名产生的其他负责职位人选需同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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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22: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深蓝 于 2011-9-26 22:26 编辑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四十八条 中国民主党的一切权力来自于地方。党员全体会议为各地区的决策和权力机关。党员人数过多时,应设立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为该地区的决策和权力机关。
第四十九条 党的各级地方组织比照行政区划设省、市、县、镇四级,各地有党员三人以上者成立党的联络小组,五人以上成立党的筹备委员会,五十人以上成立党的委员会。
第五十条 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委员由相应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地方委员会是所在地党组织和党员的常设办事机关。实行任期制,任期事先规定,届满前二十天完成改选。
第五十一条 地方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各一名,选举采用不记名的多轮投票制。连任限一届,可以再选再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事务性机关负责人由委员会主席提名,委员会集体以多数制讨论通过和召集办法由各地区按照中国民主党纲领和章程的组织原则,按照本地区的特点,自行制定组织规程进行规定,建立地方党组织和基层组织。
第五十二条 制定各级地方党组织的工作目标和重大行动计划,必须经各该级党的代表大会以多数制进行表决,一旦通过形成决议,希望全体党的成员一致采取行动。
第五十三条 党的海外组织划分为欧洲、北美、澳洲、日本等区域党部。参照其党员人数,按比例选派代表直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否设立香港、澳门和台湾党部,在时机成熟时另行决定。
第五十四条 党的地方代表大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各次级行政区党组织选出之代表。
(二)该级地方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三)经民众选举产生,时任当地人大代表或议会议员的党员。
(四)经民众选举产生,时任和上届选任次级行政区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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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22: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深蓝 于 2011-8-3 22:05 编辑

第六章 组织原则
第五十五条 中国民主党按民主方式组织运作。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组织和各级地方组织依照次一级党组织的意志设立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党内体现集体意志的方式为多数制,党的政策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多数制通过形成决议,党的各级地方组织的工作目标和重大行动方案的制定,必须经该级党的代表大会以多数制进行表决,一旦通过形成决议,全体一致采取行动。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数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委员由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按多数制民主运作,定期委派其负责人向次一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第五十八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负责人由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方式无记名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防止党内出现个人专断和独裁。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建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可以罢免负责人。该项建议每界任期内限用两次,每次间隔不得少于两个月。委员会负责人必须定期向各级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凡以集体名义做出决策的党员全体会议、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会议,必须事先通知到所有能接到通知的党员、党员代表和委员会委员,与会人数超过合格成员半数以上的会议作出的决议是有效的集体决议。
第六十条 党员全体会议、党员代表大会应定期举行,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的联署或同级党的委员会集体建议,得应召集举行临时会议。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与会费用自理。党的委员会会议除定期举行外,如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联署或委员会主席的建议,得应召集举行临时会议。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的集体会议在作出决策表决前必须经过充分酝酿,在条件许可时应经过两次以上集体讨论才能表决,使各种不同意见在会议上都能得到阐述,并提供辩论的机会,防止草率的不成熟的决策出台。
第六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地本党选派分候选人参加国家立法机关成员和全国性公职人员的竞选事宜,统一竞选政策和纲领,在竞选过程中,各级地方党组织应服从全国委员会的统一安排。
第六十三条 参加全国大选的候选人人选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以多轮投票制选举产生,党内选举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纷争,全党一致,支持被提名的候选人参加全国大选。如在立法机关代表大选中本党获取多数席位,全国委员会组织本党代表推动建立和健全有利于全民福祉的法制体系。
第六十四条 在非大选年和非执政期,充分发挥在野党的监督职能,向政府施加政治和舆论压力,向立法机关进行游说施加影响,督促与本党政策相吻合的立法,监督政府高效、廉洁、公正地运作。
第六十五条 各级地方党组织的运作自对次级党组织负责,言论、决策、组织管理责任自负,对其他同级党组织和下级党组织出现的事故和法律问题,只负道义上的责任,不负行政管理和法律连带责任。同样,各级党组织成员因个人言行而出现的法律问题,责任自负,其他成员不负法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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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3 22: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深蓝 于 2011-8-3 22:06 编辑

第七章 活动经费
第六十六条 党的活动经费来来源如下:
(一)党员缴纳的党费。
(二)非政治性组织、企业和私人捐款。
(三)国外非政府组织、不带政治条件的捐款。
(四)党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包括宣传品的印刷赠送、广告、办公和会议场地资金、游说交通费、通讯联络费、旅差费、专职人员的生活费等。
第六十八条 经费由各级党的委员会统一管理,财务制度应健全,设立会计、出纳人员,小额支出由负责人签字,大额支出由负责人员提议,各级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批准,大小额的界定及使用范围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有权检查财务状况。
第六十九条 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党的统一筹款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委员会。
第八章 党的纪律
第七十条 党内应精诚团结,密切合作,只要政治目标相同,不得因具体操作方法上的意见分歧而导致分裂,少数人应当妥协和服从多数人作出的 决定,所有党员必须认同该项组织原则。
第七十一条 在非常时期,所有党员均应有保守本党组织建设、人员组成、行动目标、决策过程等内部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严禁任何党员向媒体和其他人泄露党内意见冲突。凡因政治目标出现分歧而退出本党的成员,仍有在两年内保守本党秘密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中国民主党党员和各级组织,在党内对党的纲领、路线、策略、政策及主要干部言行,均可自由讨论、批评。党员及各级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而拒绝服从党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省级组织之决议、活动,如违反党章和党的政策,全国委员会有权撤销该决议和活动。如省级组织不服,可向中央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央监察委员会裁决。
第七十四条 党员之言行如违反党章、党的决议或破坏党的名誉,党员所在组织应予以适当处分。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由党的全国委员会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民主党创党党员之入党手续及第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十六条 本党章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党章之修改须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中国民主党 浙江筹备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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