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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为什么被书法家狂砍十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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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0: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东方阳 于 2011-11-1 00:30 编辑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41e2ce0102dsvx.html

        
                 北京同仁醫院耳鼻喉科徐文主任


2011年9月15日下午4点时分,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被一男子狂砍十几刀,随后被送往手术室抢救。今天获悉,伤者左臂肱二头肌及肌腱被砍断,神经也受到影响,可能失去上手术台的机会。嫌疑人王某已被警方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凶手是谁?为何如此残忍?

据同仁医院内部工作人员透露:行凶男子叫王宝洺,可能是个书法家。


                     
                        王宝洺的博客照片

搜索发现,一个名为“著名书法家王宝洺”的博客,列举了王宝洺的一系列作品以及与书画界名人的交往图片。查询发现,网上有文章称刘炳森曾为王宝洺题写了“京城草隶第一人”的匾额。

王宝洺博客里有一篇发表时间为“2009年4月8日”的博文,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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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00:2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方阳 于 2011-11-1 00:31 编辑

     破解  同仁医院   惊天大案
    追究  喉科专家徐文“故意杀人罪”


一个书画家被残害的经过
    一、徐文花言巧语,诱骗患者上钩,实施“诊疗欺诈”

    诊疗经过:原告王宝洺经熟人介绍于2006年9月26日及入住同仁医院前,医师徐文多次口头承诺并热情表示:

①治疗这种病(喉癌),她很有经验,经常做,只是小手术。
②激光切除,手术彻底, 出血少,见效快,国际领先技术。
③彻底切除单侧声带,不会影响说话,只是声音有些沙哑。
④你的病属于早期,只要做到早发现,早手术,就能彻底根治。
⑤不转移,不扩散。愈后效果好。不会影响王老师讲课。

    原告王宝洺,相信了全国闻名的专家云集的同仁医院专家徐文的花言巧语后,决定住院手术治疗。(事故发生之后,院方领导黄志刚找我谈话时曾说过,这种小手术在门诊就能解决,根本不用住院)
   
当原告王宝洺住院,手术结束时,同仁医院喉科专家徐文却告知说:“手术没做干净,彻底……”(2006-10-23的病理报告为证)
   
当我听到手术失败的消息后,感到震惊!全国闻名的大医院同仁医院,耳鼻喉研究所,居然也开起了“国际大玩笑!”
   
我住着高级别的医院病房,《金朗大酒店》前身,却没享受到高级别的医疗服务。
    我当即意识到这是一个典型的“医疗欺诈”行为!我开始愤怒了!
   
二、揭露徐文“伪手术”真相,实施杀人经过。
    2006年10月19日手术的全程记录,与术后2006年11月1日在医科肿瘤医院的MP影像报告比对,更加证实揭露了这台“伪手术”的真相;手术名称为:支撑喉镜CO2激光右声带切除术(Ⅱ型)
    手术经过:支撑喉镜下CO2-Laser沿肿物外2(毫米)切除肿物及右声带,外至甲状软骨板,下至声带下缘5(毫米),前部切除前联合腱,上达室带(喉室与声带相接处),后达声带突。(这段文字记录了右声带全部切除的全过程,干净、彻底,并附图进行佐证)。企图掩盖杀人事实真相,逃避法律制裁的记录!
   
请徐文提供完整切除右声带的科学实物证据!
    在徐文告知家属,手术失败的消息后便一去不复返了。在术后四天时间里,徐文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与再手术方案,只是消极的抗感染与雾化……
   
我出院后,马上来到《中国医科肿瘤医院》做了MR影像检查显示:“右侧声带略增厚……”这个结果竟然与同仁医院的术前检查惊人的相似:“右侧声带前部增厚……”既然徐文实施的是右声带切除术,为何右声带还存在,难道见鬼了不成?肿瘤医院的影像报告揭露了伪手术的真相。
   
质疑
①术前  同仁医院影像片子显示:“右侧声带略增厚……”
②术中  喉科专家徐文实施右声带切除术?手术过程真实性?
③术后  肿瘤医院影像片子显示:“右侧声带前部增厚……”
   
请问徐文:在手术实施的过程中你到底做了什么?
    科学证明:同仁医师――徐文,给我实施了“伪手术”。且伪造了手术记录及术后“不作为”的行为。制造了“医疗欺诈”全过程。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个留学美国归来的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教授、研究生导师、耳鼻喉研究会理事。(院资料)竟然给我实施“伪手术”。这难道不是“医疗欺诈”吗?徐文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
   
中国协和程广源教授编著《肿瘤病人想知道》中指出:“肿瘤治疗强调第一次打击。即首次手术要干净、彻底,达到真正的根治性手术、解离的组织和肿瘤,应整块切除,保持完整性。不要切入肿瘤或撕裂,更不要支离破碎,以避免肿瘤的局部扩散”。
   
徐文给我实施的“伪手术”,将完整的肿瘤撕裂、损坏得支离破碎,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使散乱的癌细胞迅速发展、扩散、危及到了我的生命。作为喉科专家的徐文,不会不知道将肿瘤撕碎的后果意味着什么吧?而撕碎以后一走了之,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任癌细胞任意扩散,又意味什么?这不是故意杀人又是什么?
   
虽然,最后得到《中国医科肿瘤医院》吴雪溪教授精湛的医术、及时的抢救,挽救了我的生命,但却留下多重残疾。1.丧失语言功能,2.丧失劳动能力,3.造成肢体残疾,4.丧失嗅觉功能,成了一个名符其实的残废人,这些损失与徐文的“伪手术”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管徐文有一千个什么理由,千不该万不该,你也不该杀害一个手无寸铁,毫无防备的求医者。因为我是在全身麻醉、毫无知觉的情况下被你杀害的。
   
我怎么得罪你了?你在哪受了别人的气,都撒在我身上了?我已交足了住院费,我是无辜的患者。你既然不愿意为我做手术,为什么当初热情极力推荐我;花言巧语、巧舌如簧地鼓动我、诱骗我住院,并承诺炫耀着你的技术的高超?做为一个医生,你不该欺骗我,你如果水平有限,做不好这个手术,你可以立即停止,我们还有机会选择其他医疗方案。你知道吗?你毁坏了这台手术,就等于毁坏了我的人生。你记得吗?我曾多次跟你说过,我是教书画的老师,我还有很多学生等我上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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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 00: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东方阳 于 2011-11-1 00:32 编辑

你对我有什么“仇恨”为什么不当着我面说?为什么使用这种“疯狂”的“医疗欺诈”行为,为我实施伪手术?你这样伤害我对你有什么好处?你残害我的目的和动机到底是什么?你知道吗?你的疯狂行为撕毁了我的人生轨迹。我将面临的是死亡!
   

我的手术过程原来就是一场大骗局。伪手术的实质就是将完好的右声带破坏性的胡乱的划了几刀,取出几块活体去做检验了,根本就没有按照徐文的手术经过记录的那样实施真正的手术。由于手术操作的本身就是虚假的,因此也就注定了所有病历记录的虚假性。因此徐文是制造“医疗欺诈”与“手术欺诈”的罪魁祸手,己构成“故意杀人罪”。
   
纵观徐文为我“治病”的整个经历,不管其“做为”与“不做为”,处处隐藏着阴谋、欺诈、伪造、泄愤、虚假、谎言、诱骗、伤害、妒嫉、生气……这些行为皆置我于死地而后快,远远超出了“医疗事故”的范畴,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一)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比如:做为医学专家的徐文,就是有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医疗人员,在名知手术失败,肿瘤被其毁坏的情况下,采取欺骗的手段,谎称:“右声带已经全部切除”剩余的癌细胞已无能为力了,以不作为的侵害方式实施的杀人罪,在整个医疗作为中,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与补救措施,置之不理,一走了之,将被害人置于死地而后快,使患者面临着癌细胞扩散以及死亡的危险的后果的发生。
   
在作为(即手术的实施)方面,徐文采取口是心非,混淆视听的方式进行欺骗:即一边歪曲伪造着手术记录经过,一边却干着侵害患者生命的罪恶勾当——将患者的右声带毁坏。再将仅位于右声带之上的癌粘膜损坏,制造癌细胞已扩散的假象的犯罪经过……这种行为是一个医生在给病人治病吗?分明是将被害人致于死地!徐文就是利用医生 的特殊义务与身份,对患者有计划、有预谋地、疯狂地实施的“借病敛财”,杀人犯罪行为的。
   
二)犯罪主观方面: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假如徐文的犯罪心理态度不存在故意,那么她为什么要伪造病人手术记录,掩盖事实真相?假如徐文的确因为经验不足,不小心造成的手术失败,那么她为什么不积极地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请教其他医学专家,共同将手术完成?却反其道而行之,在明知“癌细胞”被破坏,易扩散,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而置之不理,一走了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要求:
1、追究直接责任人徐文的“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
   
2、徐文赔偿由“医疗欺诈”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医生徐文应赔偿的:
    医生徐文是侵害王宝洺身体丧失劳动能力导致重残的直接责任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与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147条规定:

① 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的标准。
② 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如王宝洺之妻龚美华)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王宝洺(受害人)要求徐文赔偿30万元
   
龚美华(受害人之妻)要求徐文赔偿20万元
    共计:50万元

                  (注:警方对于此案件目前没有更新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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