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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都卖给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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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22: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类别:第一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05-05-11 09: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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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办〔2004〕83号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安置市土地储备中心民主路地区旧城改造项目、市地产集团西太康路旧城改造项目被拆迁居民,根据国家建设部等4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和国家、省、市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2个项目拆迁居民住房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2个项目拆迁居民住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均可按被拆迁住房的补偿金额和所安置住房价款等额的原则,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所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局、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定。2个项目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居民,由拆迁人报送被拆迁居民有关资料,市拆迁办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核查批准。
二、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上述拆迁安置用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某某项目拆迁安置用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三、根据被拆迁住房补偿金额的不同,用于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大中小套户型由被拆迁居民套选。
四、2个项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上述等额原则,由拆迁人与被拆迁居民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款,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等额部分以外的安置房面积价款,由被拆迁居民按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支付给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被拆迁居民办理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时,安置房价款不超过被拆迁住房补偿金额1.3倍的,被拆迁居民免交契税,1.3倍以上部分由被拆迁居民缴纳契税,完税手续按省财政厅《关于对房屋拆迁补偿中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豫财农税〔2004〕38号)有关规定办理;为减轻被拆迁居民负担,安置房等额部分面积的房屋维修基金由拆迁人支付,等额部分以外面积的房屋维修基金由被拆迁居民支付;安置房等额部分面积免交交易服务费,等额部分以外面积的交易服务费由被拆迁居民缴纳。
五、2个项目安置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即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或用于出租经营;为减轻被拆迁居民负担,便于以后2个项目拆迁安置用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或出租,由市房管局核算,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产集团在被拆迁居民安置前,将安置房出售、出租时应缴纳的土地收益租金替被拆迁居民上缴市财政专户。以后被拆迁居民出售、出租安置房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租金。被拆迁居民办理安置房出售手续,或办理出租经营登记备案手续时,土地收益租金在上述市财政专户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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