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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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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表决:
杨云标说: 还有在我们农村,开会表决是个大问题。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有了提议,大部分不反对,也不支持,因为面子问题,怕得罪人,所以弃权多,这在农村非常普遍。
还有一种,就是有人先发言,三个支持,会议表决就一边倒,顺大溜。能坚持个人意见的少。
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巧妙的设计。
首先通过一个普通的决议,要求参加表决的人数一半通过即行。那么比如一个提议有二十人开会,一个人提出(另一个人附议)。如果十八人弃权。那么也能通过。这样一来,与会者就知道了,弃权对自己不利,弃权越多,自己不喜欢的提议被通过可能性越大,所以一定要鲜明表示出赞同或反对的态度。沉默反正是不利的。
第二个问题就用轮换平衡发言权,非常非常重要,免得有一面倒的情绪。因为如果有三个人发言,老张说一个观点。老王说我支持!老刘说我也支持!这时就容易一面倒。这是因为在农村,人们爱顺大溜。俗话说有群胆,无孤胆。国家也是这样。
一般一个人对同一问题发言不能超过二次,一般不超过十分钟。而且正方发完言一定接下来是反方发言。
罗伯特规则之平衡原则: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一言堂
中国人无论农村还是城里人,最大问题是一言堂,好象谁是个官,谁是个长,大家要听他的,你说话说多了,如果不是拍马屁的话,就是对他的挑战,一个单位是这样,我举了一个外滩画报的例子.那一会,俺还在新闻界混,他们请我当评论部主任,我去了开了个会就不干了,为什么那个女主编开会一个人讲二个小时。没人说话。我说我不干了,朋友问我为什么,我说主编特象我妈,唠叨,我已有一个妈,不能有第二个妈了。
大的说七千人大会提意见,老毛就受不了.因为不是一言堂了。
罗伯特议事规则则确定凡是决议一定要辩论通过,没有辩论或辩论没完是不可以表决的。当然通过对每人发言次数限定,可以充分保证让所有人能把话说完又不会说个没完。这就是高明之处。
罗伯特规则之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原则: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同时一旦发现违反规则,程序,任何成员都可不用经主席同意,立即站起声称:“我要提出秩序问题。”或直接说“秩序问题”。然后主席会请他表述,一旦主席裁定“秩序问题成立”,就要改正遵守。这让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来维护秩序,秩序与程序是首要问题。程序也当然大于权力
袁天鹏:我在推广过程中遇到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就是很多人还分不清“权利”和“权力”的区别。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原则就是保护每个人在会议上的基本权利。另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特别强调必须经过“辩论协商”这个环节,这个过程,是利益相关各方表达自己诉求、了解其他人的诉求,然后共同创造多赢解决方案的过程,这是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的过程。我觉得建设和谐社会需要这样的制度保障。
规则可灵活,原则是精华
为什么开会需要有规则,罗伯特认为“民主的最大教训,是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者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意见分歧的程度正相关。团体规模越大,意见越是分歧,会议就越需要遵循正式的规则。
所有的成员都必需遵守议事规则,在规则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既要努力运用好各自的发言权、知情权和投票权,设法使自己的意见占上风;又要当自己的意见不被多数接受时不滥用个人的权利而危害整体的利益。会议主持人虽是规则的执行者负责按程序来运转会议,但同样要受到会议规则的约束,不能凭个人意志对议事过程施加不当的影响。”
有趣的是罗伯特后来主持过许多工程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决议绝大部分是全票通过的。虽然罗认为意见是很难统一的所以以大多数通过来表决一般事务.但这个结果说明这个规则的实效——通过真诚的说服与对议事规则的娴熟应用,才可以高度统一众人的意见.
罗伯特议事规则适用于每个成员可以自由表达意见,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的协商会议。也就是公民性组织。当然不完全是协商组织的,罗伯特规则大部分也适用。
没有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要知道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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